法律是一种本质关系,它意味着法律是一种内在的、非表面的现象联系,法律是无形的,只有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法律是一种必然的联系,是事物发展过程中必然要明确的趋势。法律是一种稳定的联系,它不同于变化不存在的现象,只要有一定的条件,就一定要出现某种符合法律的现象。
法律有两个特点。首先是客观性。法律的客观性是指法律本身是运动的事物本身所固有的,而不是由任何人的意志所转移的。无论人们是否认识到,法律是客观存在的,并以某种方式发挥作用。中国战国时期的哲学家荀子说:“天是常事,而不是姚顺。”德国哲学家康德说,理想主义者否认法律是客观的:人为理性的自然立法。就像牛顿的引力,或者资本主义系统中的剩余价值理论。
人们不能任意创造或废除法律,也不能任意改变它们。人们只能理解法律、利用规律。
第二,普遍性。法律的普遍性意味着法律不仅存在于个人、特殊的事物和现象中,而且存在于更大的范围和领域。有些法律在特定的范围和领域发挥作用。例如,牛顿力学的三定律反映了宏观低速运动领域中的一般作用规律。有些规则适用于所有领域。例如,唯物辩证法是一条普遍适用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等各个领域的规律。
自然规律是自然界各个领域的行动规律,是自然界物质运动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必然的、稳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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