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一、五名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预备会议由本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筹备决定。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一次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后两个月内召开。
审查和批准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和在各自行政区域执行情况的报告。
或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然后由主席团审议并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十名以上的联合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然而,应由主席团或一个特别委员会决定是否将一名代表提出的提案列入大会议程。
如会议议程上的提案在大会表决前被撤回,则经主席团同意,会议上对该动议的审议应终止。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自治区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省长、副省长、县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多人,直辖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多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的书面联合名单,也可以提出上述候选人的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和每名代表和其他代表共同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出的候选人人数。被提名人应当如实提供被提名候选人的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以上国家机关领导人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得票过半数的候选人超过当选候选人人数的,应当以多数票选举产生。
如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不能决定当选的人,则他或她须再次投票给票数相等的人,并须以大量票数选出。得票过半数的人数少于当选的票数的,不足的票数应当分别选举。
在单独选举中,候选人可按照第一轮投票获得的顺序确定,也可按照当地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名或确定候选人。经本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可以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上分别选举不足的配额。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分别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和人民政府副领导时,应当确定分歧的数目,选举差额。
在补选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任、秘书长、省长和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和副主席、市长、副市长、省长和副省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来说,候选人人数可以超过或者等于候选人人数。选举方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主席团提交大会审议。
除名应由主席团提交会议审议,并提交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根据全体会议的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在同级会议上审查和决定。
主席团可以代表十多人,以书面形式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决定在主席团会议上向讯问机关提出口头答复,大会全体会议或有关特别委员会成员的会议,或应由有关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特别委员会议上作出答复时,提出问题的代表有权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向会议分发关于问题案件答复情况的报告。
问题案件口头回答的,由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会议上回答;书面答复的,由调查机关负责人签字,由主席团发布会议或者提出问题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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